厦门网讯(文/厦门日报记者 薄洁 漫画/市纪委监委提供)从我市近年来发生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涉案人员对纪律和法律的规定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以至在案后还在为自己的越界行为做着苍白的辩解。
为了让更多人能更准确地用纪律和法律标准衡量自身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市纪委监委近期将以“漫画说纪法”的形式陆续推出系列漫画,用生动的画面和形象的案例,厘清对部分违规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的认识误区,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不碰纪律红线,坚守法律底线,清白做人,干净干事,积极营造崇廉尚俭、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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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虽短仍要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因此,小陈和小王共同挪用公款的时间虽然很短,仍须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虽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须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小贴士】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