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
安装家用摄像头
是一件越来越常见的事情
但是
你知道吗
这也可能
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哦~
近日
同安法院审结一起
因安装摄像头引发的
隐私权纠纷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是邻居
刘某某在其自建房外侧四周
安装了至少7个监控摄像头
其中,4个摄像头的拍摄角度为
许某自建房的
南侧的出入口
东北侧的出入口
北侧的出入口
于是
两家发生纠纷
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具体情况,需要考虑三方面问题:
1
许某及其家人进出通道、入户门以及在其房屋北侧、南侧门口活动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许某及其家人进出通道、入户门以及在其房屋北侧、南侧门口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许某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
2
刘某某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
刘某某为保证其及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除了原告许某举证要求刘某某拆除的4个摄像头以外,刘某某还安装了其他的摄像头,即其自建房南侧一楼的不锈钢门的屋檐上方及北侧一楼屋檐的西北侧的摄像头足以保证刘某某一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3
刘某某直接对邻居活动区域进行摄像监控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案涉监控装置安装在公共区域,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取许某及其家人活动的全部信息,许某通过诉讼方式强调其及家属被监控摄录的极度反感,刘某某仅表示3个摄像头已经停用却仍坚持这一做法,刘某某对许某已经形成侵扰,影响许某的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安装在其坐落厦门市同安区的自建房东南侧二楼楼板外墙,二楼楼板外墙的西北侧、西南侧,北侧一楼屋檐东北侧的4个监控摄像头,并删除前述4个监控摄像头的录制内容;
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之一。法律赋予自然人在其私人生活、私密空间与公共活动、公共空间的边界建立起防护墙,防护墙之内的私人领域属于自然人的私密活动空间,不受他人侵害。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被告安装的部分监控摄像头采集的信息已经涉及原告及其家属的私密空间、生活信息,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权不仅是私人安宁生活的起点,也是邻里和谐相处的基石。每个人都是隐私权保护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只有每个人都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都增强尊重他人隐私的道德素养和守法意识,我们每个人才能拥有安定、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